问题 | 地下防水工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释义 | 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 1、 2、 3、4级。 2、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 4、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 5、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6、防水混凝土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7、防水混凝土水胶比不得大于 0. 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 16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 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8、当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9、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 10m2,且不得少于3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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