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
释义 | 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包括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录音内容必须完整、电话录音应未经处理、取得方式应合法。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事实。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提供原件或复制件,电子数据包括网页、短信、注册信息等,视听资料应提供原始载体,电子数据应提供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打印件等。 法律分析 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录音证据有效的认定: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录音内容必须完整,电话录音应未经技术处理,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合法。此外,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对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提供存储该资料的原始载体;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提供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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