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听证终止的情形: 1、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4、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