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和解协议不一定要当面和法官签字。如果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了,最好由法官主持签署协议,如果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去公证处签署,签署那种可以执行的协议。 和解协议的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 2、执行和解协议是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和解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法要由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和解协议是当即履行,则执行程序也告终结。如果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则在此期限内法院也不得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则已行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这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