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即等相应机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是否具有表决权分为两类: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