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二)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用房的,属于申请购买二套房,上海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应该不低于50%。此类家庭,虽然在上海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者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70%。购房家庭,在上海本市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