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发包人?开发包人的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发包人的法定责任是:下达指令;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施工条件;履行各种批准手续、做出认可、答复请示;以及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验收竣工工程等。 一、我国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二、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导致了索赔有哪些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1、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此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特别是边施工边设计工程,常常处在等图施工的局面。4、发包人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迸行不合理干预。5、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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