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县金融国资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资产管理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2.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3.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单位集体研究按市场价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县属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处置标准。1.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县金融国资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资产管理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2.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神分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3.预估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单位集体研究按市场价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