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待证对家属子女有什么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优待证应该类似于咱们地方人员平时使用的社保卡,带金融功能,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通过优待证发放相关政策范围内的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资金。也就是说,只要激活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金融功能,就可以通过该卡领取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资金。除了金融功能之外,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也明确指出: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明确的本省份优待服务。也就是说,原先的省市优待证已经明确的优待项目,可以凭新证继续享受,同时还可以享受其它省市优待证中没有,但全国统一可以享受的优待项目。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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