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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佛山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佛山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从6月份至10月份,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则是每人每天6.9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
    20、
    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综上所述,关于佛山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问题,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佛山市符合条件的高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月发放高温补贴一百五十元,折算为天数后为每人每天六点九元,高温补贴的具体发放时间为六至十月,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于气温为三十七至四十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工作的时间段不能在十二点至十五点,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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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