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写了 借条 ,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 2、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 3、你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给你,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 空头支票 ”。 4、谁主张,谁主证。既然对方未将资金交付给你,那么,很好办,你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对方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手中。所以如果存在写了借条不给钱怎么办这种情况的话,法院不会支持他的主张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