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为优先债权人;对于同时存在质押权与抵押权的财产,登记或交付在先的债权人可优先就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若数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均享有抵押权,则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均未登记的则按照债权比例予以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