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按照国家相关奖励政策规定,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60%发给奖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80%发给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精神文件单位的,单位所有干部职工按月工资的100%发给奖励。文明是现代化国家的显著标志。要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坚持重在建设、以立为本,坚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努力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列入议程,制度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活动贯穿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中,要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党政工团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职工齐创共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