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分和处罚哪个更严重 |
释义 |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有: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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