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一、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什么事项?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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