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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执行工作非规范化的原因
释义
    1、立法本身的原因。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两部法律对缓刑因理解不同存在两种不同做法:多数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并通知有关单位或组织予以配合,也有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自己只是出面过过手,具体的考察工作应该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因规定不统
    一、责任不明确,造成互相推诿,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2、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完善,以户粮关系为主要管理手段的社会控制机能正在弱化,政府、基层组织和用工单位对个人的控制力也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有力,
    这也是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考察的配合工作有所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实际执行的原因。
    事实上,早在刑法和刑诉法修订之前,公安部对于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已有规定。按照公安部1995年2月21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对缓刑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监督考查。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缓刑判决、裁定、决定,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鉴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公安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破大案、追逃犯等“大事”上,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存在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的现象。
    4、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
    (1)主观上一些派出所领导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办案、轻监管”思想,不重视对缓刑犯的监管工作,没有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如未按规定成立监督考察小组、未建立缓刑犯档案等。有的虽然制定了监管制度,但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责任心不强,有制度无工作,监管有名无实,导致部分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2)客观上,一段时期来我国“严打”任务重,综治工作忙,一些派出所由于警力不足,确实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开展这项工作。此外,基层民警的业务水平也亟待提高,如有的民警甚至不清楚缓刑的决定、批准、执行、考察程序及执行机关,影响了职责履行。
    缓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就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和交接工作不规范两大方面,只要其中的一方问题出现的话,导致的缓刑就难以执行了,执行不当的话不仅会导致执行结果的不正确,也会对被处罚者减少监督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如何切实的解决缓刑中存在的问题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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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