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为大型工业项目筹措资金。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计划、经贸等部门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 二、本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大型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但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取得该土地成本价格。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四、大型项目用水、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并减半收取水资源费。 五、为大型工业项目提供高效服务。组织省有关部门成立大型工业项目服务小组,从立项到投产,实行全程跟踪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服务。 六、大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照章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城市建设附加费等项费用外,政府可将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该项目,以支持企业发展。 七、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