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根源就是检察人员的工作素养和法律职业伦理不高,职业道德不强,没有对中央《三个规定》的方面的精神和内涵进行领会,没有把理论和自己的工作实践相统一,从而导致了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出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第二条 检察文员、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零报告”的,记录报告人在《记录表》上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