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业户口是否包括从事种植生产的人员? |
释义 | 种植业生产人员既不属于农村户口,也不属于城市户口,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和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迁出户口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而迁往城市则需要特定的就业或学习证明。因此,这一群体在农村无法分到地,也无法在城市获得低保等福利。 法律分析 不属于,种植业生产人员不属于农村户口也不属于城市户口。这种户口在农村分不到地,不算农村户口,在城里拿不到低保,不是城市户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农业户口的范围及适用对象究竟是怎样的? 农业户口的范围及适用对象是一个广泛讨论的议题。在农业户口的定义中,通常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村服务的人员。然而,具体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一般来说,农业户口包括农民、农业工人、农村经营者等,他们从事种植、养殖、农村服务等农业相关工作。然而,随着城乡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有些地区对农业户口的定义和适用对象进行了调整。因此,确切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需要根据具体地区和政策来确定。 结语 农村种植业生产人员既不属于农村户口,也不属于城市户口,这使得他们在农村无法分到地,也无法享受城市的低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迁往城市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办理迁出手续。农业户口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因地区和政策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对于农村种植业生产人员来说,他们的户口问题需要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合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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