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管理人 的职责有: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 债权人会议 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