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费还是个人交费? |
释义 | 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及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工资的0.5%缴纳,若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按照60%计算。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正常手续离职、申请失业金或新职位、转移人事关系和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自己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5、劳动者创业,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会享受优惠政策。 拓展延伸 失业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对个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有何影响? 失业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对个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由单位缴费,个人无需承担直接费用,减轻了个人经济压力,但可能会导致单位负担加重,增加用工成本,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压力。相反,如果由个人交费,个人经济负担加重,但可以减轻单位负担,降低用工成本,有助于企业经营。因此,支付方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公平、个人负担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的支付方式可以平衡个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失业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对个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有着重要的影响。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可以平衡个人和单位的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而职工应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缴纳。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具有重要法律效力,可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自由人身份、享受相关福利等。支付方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公平、个人负担能力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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