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的28天内完成审批并且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42天内,仍然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的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这就是“逾期审价视为认可”的制度。 3、在此之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当完成付款。 也就是说,承包人最迟应当在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的第42天,即可取得竣工结算款付款证书,第56天即可取得工程结算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