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孕妇上班时间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我国劳动法中对孕妇在生育期间的保护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孕妇的健康权,二是孕妇的劳动保障权。劳动法中的健康权对企业对待已婚待孕的女员工、处于怀孕时期的女员工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根据情况的不同做出的相应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可以安排已婚待孕的女员工从事铅、汞等重金属或有毒金属的工作;处于怀孕时期的女员工公司不可以安排她从事高强度高体力的劳动以及怀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孕妇每天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350分钟,并且不能从事空气中含有铅、铅、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过高的工作,也不能从事高空类工作、需要全身强烈运动的工作,如果工作中需要孕妇经常弯腰、下蹲、攀爬的话,也不能从事该工作; 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一年内不可以从事高强度工作、有毒气体或重金属工作、空气标准不达标的工作,而且当女员工处于哺乳期的时候,公司不可以对该员工安排夜班工作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2.我国《劳动法》除了这些保护圈以外,还会女职员在怀孕时候的休息请假权利作出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能要求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员加班并安排夜班工作,还要为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制定相应的休息时间。如果女职员在怀孕四个月内不小心流产的月,公司应根据医院的意见让员工在家休息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一下的时间,如果员工在怀孕四个月以上发生流产情况的话,公司则要为该员工安排四十二条的休假时间。并且在这段时间内照常给该员工算工资。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九十天或以上的产假权。 孕妇的产假期在预计生产期前十五天和生产以后的七十五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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