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等,村民组长如果没有从事上述工作,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