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大病二次报销政策 |
释义 | 西安居民医保大病二次报销政策: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1)特殊门诊费用结算标准 参保患者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中Ⅰ类8种、门诊特殊疾病、特殊管理药品以及2种罕见病(戈谢病、庞贝氏病特效治疗药物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产生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补偿政策 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 注:贫困人员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员提高5%。 西安社保卡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七种情形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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