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庭审中,质询控方证人的动机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质询,但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不得进行恶意辱骂、不得进行无关的质询等。而如果辩护人有违法证据或者违反规定质询控方证人的动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权质证的辩护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证人的证言问询,并有权要求证人回答问题。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进行质证不得侵犯证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恶意辱骂和无关质询。 第一百七十八条辩护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取消其辩护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伪造的证据或者假证; (二)妨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证人作伪证; (三)侵犯证人的人格尊严; (四)恶意辱骂或者无关质询他人; (五)泄露案件的秘密; (六)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