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结婚的条件: 1.主体: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强迫。 3.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得代理。 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1)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 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 (一)无效婚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 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二)可撤销婚: 只有一种:胁迫婚 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 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期限限制:1年 (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1.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产关系 (一)婚内财产: 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约定财产制 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 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 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 四、离婚 (一)离婚有两种形式: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二)离婚的实体要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 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 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 1.军婚 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 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 2.姻亲关系消灭; 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 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 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 6.物质帮助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方。 2.赔偿义务人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3.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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