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规如下: 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2001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作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此次调整结合省直实际,本着与郑州市实行同城一致政策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及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两大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而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并在省直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在省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保费,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上述两类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或在省直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