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出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布决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民众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