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法律依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