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短期借款属于负债类,借减贷加,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短期借款的余额一般在贷方。该科目是负债类科目。短期借款是借款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长期借款,一般是指企业为了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一年以内的资金。该科目在企业借入短期借款以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当企业还款时做相反的分录,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反应的是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状况,如果该科目无余额,说明企业没有借款。短期借款属于负债类科目,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对于短期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