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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开庭流程
释义
    关于公诉案件的开庭流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开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进入讯问与发问环节。3、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证据与质证,包括证人的出庭。4、法庭辩护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6、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一、开庭一审可以请求辩论吗
    开庭过程中可以辩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刑事案件是怎么审理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
    1、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
    3、法官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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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