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经国家、省级种子管理局审定,私自生产销售种子,这种未经审定的种子视为假种子。购买种子的农民因种植该品种种子遭受损失,数额特别重大。因此,销售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在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的同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定销售伪劣种子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经营、生产推广、报奖和广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