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后,出借人失去了债权,无法再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尚未解决,出借人可以通过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代位权条款,保障出借人在债务发生违约时可以通过代位权行使债权追偿。此外,如果债权转让前已经存在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出借人在程序中以原告身份参加,可以继续追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议转让债权。债权转让的,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债务人不同意债权转让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或者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他人出资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费用保障参加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进行仲裁行为。 注:本文章旨在提供法律知识,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处理的决定。若您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