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 1、不能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2、不能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3、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