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逮捕 仍然是检察院批准。对于属于检察院 管辖 的 刑事侦查 案件,检察院内部的刑事侦查机构应按照《 刑事诉讼法 》中所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 犯罪嫌疑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报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处)来要求 批准逮捕 ,由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 职务犯罪 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 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法律客观: 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已失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