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认购协议包括哪些条款 |
释义 | 私募基金认购协议需要的条款 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投资金融工具条款是**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的基础条款,决定了**股权基金的进入方式及进入后的地位和身份。投资金融工具的安排既要适合被投资企业将来的发展,又要尽量降低**股权基金本身的资金风险。根据对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偏好以及与被投资企业的协商情况,**股权基金一般选择两类投资工具。一类是股权投资方式,常用的金融工具是优先股。其中优先股又划分为普通优先股和可转化优先股。另一种是债权投资方式,常用的金融工具是可转换债券。 优先股较普通股而言,其股东享有优先的红利分配权和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但优先股往往无表决权。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优先股票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普通股票的优先股票。假如公司盈利能力好,持有者可以转化成普通股股票,假如公司盈利能力不好,则优先股股东有权利在普通股东之前,先把投入的钱拿回来。 **股权基金对于企业的估值主要依据于企业现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因此这种估值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保证其投资物有所值,**股权基金通常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即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要求企业给予更多股份,以补偿投资者。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相反,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高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拿出相同股份奖励企业家。 **股权基金采用对赌协议条款在中国比较多,事实上在国外并不流行,原因是国外市场相对比较透明、比较成熟,买卖双方的风险是共担的。但是在中国因为买卖双方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同时小股东无法参与实际管理,其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股权基金为求一定的安全保障,通常要求卖方进行一定的业绩承诺,以捆绑投资估价的调整。 以上就是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私募基金认购协议的相关条件是什么。通过上文的介绍,私募基金的认购协议相比其他的方式是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在进行私募基金认购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其认购协议的法律规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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