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拐卖妇女罪从犯的辩护词怎么写 1、被告人杨某在指控的犯罪行为中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2、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在起诉书指控的涉嫌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显然构成共同犯罪。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什么特征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 (1)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2)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1)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2)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 三、拐卖妇女儿童和绑架罪的区别 1、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 2、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3、虽然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1)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