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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4条的规定,划分 医疗事故等级 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 医疗事故损害 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问题。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 医疗过失行为 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 四级医疗事故 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关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全额赔偿。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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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