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点 |
释义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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