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类经营罪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1)当事人是否运用了职务之便进行经营同类营业,如果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话就不能按照该罪进行处理。意思是虽然当事人经营了同类营业,但是这个行为和当事人的职务无关,那么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2)当事人经营的是否是同类的企业,只有和现在任职的公司是同类,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经营的营业和现在的任职不是同类型,那么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人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获利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这个数额标准为十万。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对同类经营的客观构成要件有哪些? (1)利用职务便利; (2)经营同类营业; (3)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没有将实际损害规定为构成要件,如果任意添加构成要件,不仅违背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会导致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不应有的困难,放纵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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