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佣金能构成吗 |
释义 | 保险佣金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佣金)是全世界的通行作法。我国《保险法》第125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依法应支付代理人手续费(佣金)。佣金是保险公司给代理人的报酬,与投保的保户不发生直接关系。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额,就会根据合同规定从保险公司得到多少保障,这个保障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所谓投保1万元,扣除佣金后剩余不足一半,得不到保障,在保险实际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3、根据不同险种,保险公司付给代理人的佣金率有所区别,各公司间也不完全一致。但是,各公司支付的佣金率要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在人寿保险方面,大部分是长期的保险合同,有的要从儿童开始一直保到终身,长达几十年。一般说来,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后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付五年,该笔业务就不再支付代理人佣金。如果将支付代理人的佣金平均到几十年,实际上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也是很有限的。保险公司用保费收入和资金运用的收益,用来支付赔款、返还生存金、留存责任准备金和各项业务支出其中包括佣金。 4、保险业务的特点,是保户交很少的保险费,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即保险金额)或者生存保险金。保险费的费率,因保户要求的保障范围等而不同。《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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