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契税的计税的规定如下: 1、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等其他内容; 2、契税是指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3、契税是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