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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证言与劳动关系证明
释义
    证人证言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时,可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件、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证言等。用人单位需提供(一)、(三)、(四)项证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拓展延伸
    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及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效力
    证人证言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性,它是通过证人口述或书面陈述的方式提供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或提供相关信息。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关键的目击证据,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而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于证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文件,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劳动关系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合理收集、保管和使用证人证言和劳动关系证明,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合法的劳动关系,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证人证言和劳动关系证明都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证人证言通过口述或书面陈述提供关键的目击证据,助于揭示案件真相。而劳动关系证明则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文件,用于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合理收集、保管和使用证人证言和劳动关系证明,有助于维护公正和合法的劳动关系,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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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2: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