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二条 前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