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终止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终止。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担保终止。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人主动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力导致财产不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的的可执行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仍然承担担保责任,加重债务的,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