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宿业卫生规范 |
释义 | 法律分析:卫生部 商务部 文件 卫监督发〔2007〕221号 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三条 (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3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编辑 第四条 (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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