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择业期的政策待遇究竟是什么?毕业后如果就业了,还能算择业期吗 |
释义 | 交过几个月社保不再算择业期,毕业生两年内未就业为择业期,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约定向劳动者政府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 交过几个月社保,不再算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就业为择业期。一般界定毕业生是否就业的标准就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约定向劳动者政府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择业期政策:对毕业后就业的影响及相关待遇 择业期政策是指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定时间内享受的一系列就业优惠政策,包括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毕业后就业是否仍然算作择业期,涉及到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在一些地区,毕业后就业仍然可以享受择业期政策的相关待遇,但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因此,毕业生在选择就业地点时,需要了解当地的择业期政策,以便获取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待遇。 结语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交过几个月社保不再算择业期。毕业生是否就业的标准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在选择就业地点时,需了解当地的择业期政策以获取相关支持和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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