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三、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