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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释义
    如何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以王*明教授为代表的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多数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系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态样之一。
    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学说上有客观说及主观说二种。客观说者,认为数人所为侵害他人权益致生同一损害者,纵然行为人间无意思联络,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观说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不但加害人间须有共同之行为,且对该违法行为须有通谋或共同认识,否则,单纯之行为竞合,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台湾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台上字第一七九八号判决》即持主观说见解,惟该判例业经司法院六十六年六月一日例变字第一号予以变更,其理由为:“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下同)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联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惟学者间见解不一,但多数认为为确实保护被害人,只须损害系属同一,及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即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伴随债的制度发展起来的,属于债的产生根据之一,旨在保护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发生的受害人所损失的利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主客观结合的折衷说,其有四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以四个构成要件为标准。共同侵权行为有五个类型,其责任承担以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责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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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7:03:06